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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执业警示(十一) ——关于律师在办理见证业务时“见而不证,证而 不见”等问题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2-13 16:54:42   作者:   点击: 3714 次

2018 年 9 月 20 日,石家庄市律协曾发布过关于律师办理见证 业务风险提示的执业警示。最近几年,关于见证业务的投诉时有发生,其中包括“见而不证,证而不见”等问题。为避 免和防范我协会会员的执业风险,特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一、律师见证是律师应委托人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见证时,需要见证律师本人在场进行见证,不能由他人代替,在见证书上署名的律师应为在现场进行见证的律师,未在现场见证的律师不能在见证书上署名,避免出现“见而不证”和“证而不见”问题。

  二、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时,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见证,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律师本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时,不能作为见证律师进行见证。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见证业务时,要执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开具合法票据等的规定,避免出现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等问题。

 以上情况,希望引起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意和重视,在办理律师见证业务时,依法依规操作,有效防范和避免执业风险。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21 年 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