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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执业警示(二)——律师业务收案收费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8-09-20 09:21:34   作者:   点击: 8389 次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发现在近两年受理的对我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投诉案件中,投诉团体会员不统一收案、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的案件和个人会员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的案件有明显上升趋势,特发布执业警示。

一、相关案例及违规行为认定案例一、某所某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办理非诉事务,私自收取当事人几百元的办案费用,后与当事人发生较严重冲突,当事人投诉。律协给予该律师训诫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案例二、律所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签订委托合同和收费、开票,而是由律师个人打白条收据,后发生矛盾,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和该律师。律协给予该所和该律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案例三、某所某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办理刑辩业务,未按照相关规定由律所统一签订委托合同和收费、开票,私自收取当事人数千元的费用,仅到看守所会见两次犯罪嫌疑人,后因当事人索要合同、票据发生纠纷,当事人投诉。律协给予该律师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四、某所某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民事业务,未按照相关规定由律所统一签订委托合同和收费、开票,而是私自收取当事人数千元的费用,后当事人到所索要合同、票据,同律所主任发生严重冲突,当事人同时投诉律所、律所主任和该律师。律协给予该律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律师违规的处理分为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一)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行业处分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的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18年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