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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执业警示(一)——律师办理见证业务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8-09-20 09:20:15   作者:   点击: 8430 次

近年来,在市律师协会受理的投诉案件中,有关律师见证被投诉的案件占受理投诉案件的40%以上,投诉内容包括虚假见证、见证当事人没有到场、非执业律师参与见证、律师办理与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有的因为见证文书所涉内容引发了多个民事和行政诉讼,甚至个别案件当事人连续上访,要求撤销见证。上述投诉案件给律师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他省市也曾发生过律师在办理见证业务过程中,因未尽审慎义务,律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赋予律师见证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什么是律师见证业务以及律师可以办理见证业务的范围、种类、要求、法律特征等做出详细的规定。目前的这种现状,为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带来了诸多潜在的风险。

为进一步引导律师办理见证业务,提高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风险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维护我市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针对以下七点发布警示。

一、不要隐瞒甚至夸大律师见证的效力和法律意义。

从法律性质上看,律师见证仅为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需经法院、仲裁机构等机构认定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对于要求办理律师见证的当事人,须向其充分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及法律意义。

二、对申请律师见证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受理见证业务后,建议律师起草一份见证声明,明确见证的范围、效力以及律师的责任,在见证声明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三、遵循律师见证的直接原则,并对见证过程留存证据。

律师见证仅能就律师亲身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进行证明,违反该原则,不能称之为见证。在办理见证业务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照相、摄像等现代记录手段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以及律师见证的过程留存证据,以备出现争议时进行查证。

四、谨慎作好见证当事人的谈话笔录。没有或没有做好申请人的谈话笔录,容易引发投诉。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见证申请人之间的继承协议时,没有对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投诉人制作谈话笔录,导致投诉人认为继承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引起投诉。

五、坚持回避原则,见证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在律协受理的投诉中,出现过一起见证律师为自己的配偶参与的房屋买卖进行见证的案例,通过见证,把房屋过户在自己配偶的名下,从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六、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非执业律师不应办理律师见证业务。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在发生争议时,可避免一名律师无法自证的风险。在近期律协受理的一起投诉案件中,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的两名人员中,有一名是该所的实习人员,非执业律师参与办理见证业务,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七、见证过程应规范,尽量杜绝一切可能的隐患。对于法律有特殊要求的,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比如遗嘱见证,见证人必须不少于两人,而且一定要立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等等。

在律师见证业务中,因没有谨慎注意上述因素引起的投诉案件,给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带来了执业上的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18年7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