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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6-04-07 15:50:01   作者:   点击: 10267 次

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 

(文/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何建兴 刘继婵)

---石家庄市启明星培训学校与王某聘用合同纠纷案件小结 

2013年6月,石家庄市启明星培训学校校长来我所咨询,大概案情为:王某某为启明星学校的舞蹈老师,2011年4月4日与学校签署《聘用协议》,约定在该协议书有效期及期满后一年内王某不得将启明星学校学生异地施教或介绍给他人,如发现,每名学生王某赔偿学校1000元作为补偿。但2013年王某离职后,带走了其在启明星学校的72名学生,其中有41名学生在其新就职的学校上学,另外31名学生没有证据是否移地施教或介绍他人。我所律师经过分析案件后认为,王某某既存在侵犯启明星学校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又存在违反双方《聘用协议》的违约行为,应当在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之间,选择其一进行诉讼。 

随后,在办理了委托手续后,主办律师刘继婵经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在庭审过程中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庭审查证被告移地施教原告学生41名,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并作出了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损失41000元的民事判决。 

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的抉择中,律师选择了合同违约之诉,是充分考虑到,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明确,举证责任比较简单,同时在损失的计算上比较简单明了,能让法官很快的了解案情并作出判决,也能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这个选择是正确并且成功的。 


经典案例二:

高学历人员犯罪不容忽视

(文/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何建兴 郑娅)

---于超故意杀人罪案件小结 

2011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366号工商银行宿舍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案件被告人于超与被害人许某某(女)均是河北省工商银行从清华和北大招聘的硕士研究生。 

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许某某父母的委托,指定何建兴、郑娅律师担任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复印卷宗并阅卷后,了解到:被告人于超在石家庄市工农路工商银行宿舍卫生间内将被害人徐某某杀死,被害人年仅26岁,正值花季陨落,被害人父母痛彻心扉。被告人于超在犯罪过程中,先是用砍刀砍伤被害人,后换匕首将许某某捅伤,粗略计算被害人身中57刀,满地血泊,情节非常惨烈。经鉴定,被害人因左颈动脉横断、上腔静脉、肺动脉、肺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因为争吵升级而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恋爱感情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于超向公安机关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于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是这件案子给办案律师和所有人带来的深思却没有停止。这是一个悲剧,是两个家庭的悲剧,从首都名牌大学中走出来的天之骄子们,却不能正确对待感情的坎坷,人生的考验,而采取最野蛮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不能不令人感叹,教育问题真是人命关天呐!希望此类的悲剧永不在人间上演。